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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失业补助金执行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0-07-08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
  • 生效日期: 2020-07-0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1号)要求,商省财政厅同意,省本级失业补助金执行标准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为现行成都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发放标准为现行成都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请你局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做好省本级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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