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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2017〕967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川人社办发〔2017〕967号
  • 发文单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7-12-05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
  • 生效日期: 2017-10-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各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地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有效落实。

  三、各地要综合考虑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等因素,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兑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7年11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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