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工伤保险费清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11年1月1日后破产的企业,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费用清算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文规定执行。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七级至十级工伤人员,已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人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清算支付给本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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