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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 发文单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5-02-02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
  • 生效日期: 2015-02-0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目录》确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及支付限额支付相关费用。对个别《目录》外的特殊辅具项目和《目录》中辅助器具项目支付限额以上发生的费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开展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对《目录》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目录项目和支付标准应在公布后10日内,报我厅工伤保险处备案。

   附件: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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