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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医保规〔2022〕13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省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川医保规〔2022〕13号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2-08-0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
  • 生效日期: 2022-10-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全面推进省市医保“同城同待”工作,现就优化省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及重庆市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治疗和药店购药时实施异地就医免备案。跨省(除重庆市)异地就医时按照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规定办理备案。

二、省本级参保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异地就医时,按照省本级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执行。

三、省本级参保人员跨省转诊就医备案时,需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材料,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省本级医保经办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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