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两项行政审批事项。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获得满意的医疗服务和基本的医疗保障,现就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决定》下发后不再受理审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审批行为。按照“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总要求,市、区(县)要加快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重心向制订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督管理转移,管理方式从行政审批向标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转变。
二、强化协议管理
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之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协议管理工作。市医保局制订全市统一的《泸州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协议书》和《泸州市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协议书》,要细化协议内容,明确标准规则,强化对医务人员、药品经营人员医保服务行为的约束,明确违约处置,通过监管与考核不断完善协议管理,并监督和指导区(县)医保局实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
(一)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医保局依申请与省属驻泸医疗机构和市属医疗机构签订全市医保管理服务协议;区(县)医保局依申请与区县所在地的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全市医保服务管理服务协议。其他各医保局均按照已签订的医保协议书执行。
市、区(县)医保局负责对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制定全市总额指标、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市、区(县)医保局负责对其参保人员的具体医保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管理原则,区(县)医保局依申请与所在地的零售药店签订管理服务协议。
(三)市、区(县)医保局要继续跟踪问效,重点对原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新纳入协议管理的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事项变更、费用结算、审核与费用控制办法、违约责任、协议的解除或终止条件以及信息公开等事项进行监管,促使其依法依规、重质守信、提高服务水平。
三、落实监管任务
加强与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外部协作,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经办稽核、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各方面的作用,综合运用约谈、暂停或终止管理服务协议、依约拒付医保费用、行政处罚等措施,认真落实服务监管任务,加大对违约违规支付和骗取医保基金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处理,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是遏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今后,若国家和省有关协议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0日
泸州-基本医疗保险
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