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川医保规〔2021〕17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院制剂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川医保规〔2021〕17号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21-10-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
  • 生效日期: 2021-12-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本级参保单位,省本级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民族医疗卫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院制剂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35项藏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支付类别见附件)。

二、将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符合药监部门调剂使用相关规定的省内藏医医院制剂,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执行调出地统筹地区医院制剂医保政策,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须向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备案后执行。

三、本通知于2021年12月1日施行。

附件:四川省省本级藏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21年10月28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泸州-基本医疗保险

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绵阳-基本医疗保险

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