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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2-01-13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生效日期: 2012-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2年1月起,我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沧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将增加90元至170元不等的失业保险金。

我市自去年起开展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制定了《沧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在全市实现了失业保险“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核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调度、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审核与支付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与信息化管理。

本次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标准为每月630元;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7个月,前12个月标准为每月680元,从第13个月起标准为每月630元;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17年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前12个月标准为每月730元,从第13个月起标准为每月630元;累计缴费满17年及其以上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标准为每月730元。

据介绍,这是我市自2005年以来第5次提高此项标准,将对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积极就业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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