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学校、幼儿园:
根据沧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始征缴2015年度市本级城镇职工和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申报缴费时间: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20日。因涉及编制财政预算,请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11月20日前办理缴费申报手续。
2、申报缴费程序
①首先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增加(减少)、在职转退休手续。
②登录社保网报系统核对本单位参保信息,按规定修正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退休金额。
③工资总额保存提交后打印缴费核定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社保局登记征缴科审批:2014年8月、9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表,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2014年底奖金及各种补贴津贴依照2013年底数据为准。
④参保单位按核准的缴费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并持银行进账单到市社保局基金管理科换票,以确认缴费到账。
⑤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医疗统筹费和军转干部医疗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3、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用。逾期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通过市人力资源市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医保缴费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代理机构可在每年12月份从其应发的养老金(退休金)中代为扣缴大额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助保险费(两项合计134元)。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缴费时间: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2、个人缴费标准
①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元。
②18周岁(含)以上至60周岁以下的,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40元、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24元,合计264元。
③60周岁(含)以上的,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元、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24元,合计224元。
④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一、二级)的,个人只需缴纳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24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3、注意事项
①无论新参保还是已经参保的居民,均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续保)登记手续。
②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须携带《沧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办理参保(续保)登记后,再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市区内的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
④在校学生(包括入园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代收代缴。
4、参保居民(不包括在校大学生)可就近选定一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并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门诊统筹登记手续,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
咨询电话:3205768 3206902
沧州-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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