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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征缴2016年度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5-08-2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生效日期: 2015-09-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参保单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学校、幼儿园:

根据沧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始征缴2016年度市本级城镇职工和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缴费时间: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20日。因涉及编制财政预算,请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11月20日前办理缴费申报手续。

2、申报缴费程序:

①首先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增加(减少)、在职转退休手续。

②登录社保网报系统核对本单位参保信息,按规定修正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退休金额。

③工资总额保存提交后打印缴费核定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社保局登记征缴科审批:2015年7月、8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退休人员退休金发放表,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字,2015年底奖金及各种补贴津贴依照2014年底数据为准。

④参保单位按核准的缴费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并及时到市社保局基金管理科做基金财务到账处理。

⑤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医疗统筹费和军转干部医疗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3、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用。逾期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缴费时间:2015年9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凡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城镇居民,需由个人或家庭全额缴纳(含财政补助部分)参保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并从缴费到账之日起90天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个人缴费标准

①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0元。

②18周岁(含)以上至60周岁以下的,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40元、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24元,合计264元。

③60周岁(含)以上的,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元、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24元,合计224元。

④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一、二级)的,个人只需缴纳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费24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3、注意事项

①已经参保或新参保的居民,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续保)登记手续。

②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须携带《沧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办理参保(续保)登记后,再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市区内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

④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代收代缴。

4、参保居民(不包括在校大学生)可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近选择一家,并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统筹登记手续,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

望广大城镇居民朋友们相互转告,按时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以免影响您享受医保待遇。

咨询电话:3205768 3206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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