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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0-03-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生效日期: 2010-03-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广大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根据《河北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冀政办〔2009〕45号)文件精神和沧州市《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要求及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市本级城镇职工住院、门诊大病(癌症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斥反应药物治疗)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3.5万元,调整到4万元。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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