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广大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根据《河北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冀政办〔2009〕45号)文件精神和沧州市《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要求及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市本级城镇职工住院、门诊大病(癌症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斥反应药物治疗)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3.5万元,调整到4万元。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沧州-基本医疗保险
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