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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府办发〔2019〕72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C类通知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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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9〕72号
  • 发文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9-12-2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生效日期: 2019-12-3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泸州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并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一干多支”“治蜀兴川”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任务目标

  合并实施两项保险,能有效整合基金和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员待遇。通过实现“四个统一、两个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职工医保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1.统一征缴。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7.75%缴纳(其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7.4%缴纳),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的,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为基数缴纳;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

  3.基金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管理,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医保智能监控,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管,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在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完善经办流程,规范经办服务。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将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智能审核和监控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不断完善统计功能,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继续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6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平稳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医疗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二)精心组织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生育保险经办移交、医疗保险费税务征收、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实际情况,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合并实施工作平稳推进。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本实施意见从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69号)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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