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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医保函〔2021〕3号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沧医保函〔2021〕3号
  • 发文单位: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2-0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生效日期: 2021-02-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本级经办机构、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渤海新区人社中心、中捷产业园区人社局、南大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省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1〕6号)要求,从2021年1月20日起,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检测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沧医保字〔2020〕41号)中,原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新型冠状病毒IgG、IgM抗体同时检测等3个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以及核酸检测试剂盒,核酸检测提取试剂,抗体检测试剂盒等3个另外费用一次性物品,调整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冠状病毒(变异株)抗体测定等4个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指导价格收费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各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确保住院患者及时结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医疗费用。

附件:调整后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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