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局、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
二、对于2020年2月份已经申报但尚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在网报系统中自行撤销申报;对2月份已经申报并已缴纳了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企业,由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减征部分的金额,将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进行退费。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三、在实施减征政策之后,原则上不再执行缓缴政策。确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咋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底前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先使用当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资金解决,结余资金不敷使用的由市级统筹调剂金解决。各县市区和市本级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沧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沧州-基本医疗保险
沧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