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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医保字〔2021〕40号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沧医保字〔2021〕40号
  • 发文单位: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7-0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生效日期: 2021-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40号)要求,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经加权计算确定,沧州市2020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741元。

自2021年7月(含)起,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2020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年度自2021年7月起至2022年度6月止。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沧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   沧州市统计局

2021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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