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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9-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 生效日期: 2024-10-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居保障作用,减轻职工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压力,现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调整如下: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二、购买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付购房款。职工签订《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资金直接划转至保障性住房配售单位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银行签订协议的资金监管账户。全款购房的合计直付额不超过总购房款,贷款购房的合计直付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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