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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4〕40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阅读量:226

  •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24〕400号
  • 发文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9-30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24-10-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

二、居民家庭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购买二套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五环内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3年及以上;购买五环外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2年及以上。

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

四、居民家庭购买通州区商品住房,按全市统一政策执行。

五、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六、对二孩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上浮40万元。

七、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及时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八、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抓紧出台支持“好房子”建设的举措,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发挥“白名单”作用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持续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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