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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须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4-05-1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生效日期: 2024-05-1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由市公积金中心在每月还款日划转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签定、解除协议及变更还款顺序委托代扣协议需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到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签订相关协议。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一次性归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需还款满12个月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及还款卡直接到受托银行办理,还款日当日不能办理。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偿还购房贷款满12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之间应间隔12个月。还贷期间职工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结清后6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已偿还的按月还贷本息,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职工已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套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须自购房提取之日起满24个月且已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金超过已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的方可办理。

四、职工及配偶在市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该笔贷款的组合贷款,同时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再办理其他方式的提取。

五、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住房消费行为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一致。

六、职工及配偶在12个月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的情形,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七、职工委托他人(受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登录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授权委托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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