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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房提取办理须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5-1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生效日期: 2024-05-1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一、提取条件:

(一)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且租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租房提取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租住多套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只能就其中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四)职工及配偶在12个月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的情形,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五)职工委托他人(受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登录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授权委托登记业务。

(六)网厅提取,系统核查无不动产权记录,婚姻关系属实的无需资料,实时办结。网厅不能实时办理的,以及二孩、三孩、人才租房提取,请到柜面办理。

二、提取额度及频次:

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每个家庭提取金额不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提取额度,且不超过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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