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现对委托他人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面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受托人是委托人父母、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可选择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户口簿(含已迁出户口簿记载的亲子关系)、户籍所在地户籍机关原始档案的证明、国家认可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单位加盖公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其中之一。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父母的,还需提供委托人配偶的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
三、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等。
四、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需与系统登记的该单位经办人一致,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职工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和提取职工个人账号、提取事项和出具时间,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单位公章。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21日
宜宾-住房公积金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