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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办字〔2018〕181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执行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办字〔2018〕18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12-26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8-12-2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经研究,确定《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253号)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文件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通知第一条关于顺产、难产、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的人均定额结算标准,按照《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7〕24号)执行。

  附件:1.《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253号.pdf

  2.青人社办字〔2017〕24-号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的通知.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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