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经研究,确定《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253号)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文件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通知第一条关于顺产、难产、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的人均定额结算标准,按照《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7〕24号)执行。
附件:1.《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253号.pdf)
2.青人社办字〔2017〕24-号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的通知.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青岛-生育保险
青岛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