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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8-07-0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月缴存额上限由4075元提高到4316元。

此次调整是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的。上调后,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分别是:翠屏区17986元、南溪区14967元、宜宾县14475元、江安县15522元、长宁县12132 元、高县16230元、筠连县16451元、珙县14483元、兴文县17011元、屏山县15283元,其中临港开发区、各区县垂直管理单位可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宜宾境内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2158.32元,加上单位匹配部分每月最高可达4316.64元。

在缴存比例方面,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最高为12%,最低为5%。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职工在公积金账户里的“存款”将变多,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和可贷款额度都将增加,职工家庭将获得更多实惠。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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