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医疗需求,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经研究确定《关于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医疗结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27号)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文件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青人社发〔2017〕27号-关于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医疗结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
青岛-工伤保险
青岛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