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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住金管发〔2015〕6号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宜住金管发〔2015〕6号
  • 发文单位: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5-06-2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生效日期: 201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宜宾市各区县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宜宾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区  县      缴存基数上限(元)

翠屏区          13808 

南溪区          9230 

宜宾县          11125 

江安县          9348 

长宁县          8963 

高  县          10625 

筠连县          10752 

珙  县          10592 

兴文县          10731 

屏山县          10610 

临港开发区、在区县的省市垂直管理单位可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此标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应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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