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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办发〔2016〕10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1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办发〔2016〕1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6-10-27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6-10-27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1号)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标准等按鲁人社发〔2016〕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应于2015年10月底前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并于11月9日前写出总结,填写《2016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7日

   鲁人社发[2016]41号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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