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2号)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6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1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标准等按鲁人社发〔2017〕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7年8月底前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并于9月8日前写出总结,填写《201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201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8月30日
青岛-工伤保险
青岛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