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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发〔2018〕15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1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发〔2018〕1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8-08-3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8-08-3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9号)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7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09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标准等按鲁人社发〔2018〕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8年8月底前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并于9月27日前写出总结,填写《2018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1.2018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9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附件2:鲁人社发〔2018〕39号关于2018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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