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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字〔2021〕80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1〕8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1-11-1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22-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1%、0.2%、0.35%、0.45%、0.55%、0.65%、0.8%、0.95%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新的政策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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