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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发〔2017〕2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发〔2017〕2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11-22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7-11-2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保持政策连续性,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7号)要求,将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执行到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之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

按照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我市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工作的需要,以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为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条件

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状况良好;

(二)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保证支付24个月以上失业人员相关待遇;

(三)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三、试点支出项目和标准

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指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各支出项目的补贴标准、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按照青岛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社〔2016〕22号)执行。

如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后执行。

四、试点支出范围

参加失业保险,符合试点支出项目,且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社〔2016〕2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五、试点支出额度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支出总额度,一般控制在上年末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15%以内,最高不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额的20%。

六、试点资金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试点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擅自扩大基金使用范围、增加或变相增加支出项目。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要符合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要与财政一般性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8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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