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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3-07-10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生效日期: 2013-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宜府函〔2013〕76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翠屏区、南溪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140元,其余各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070元,临港开发区按翠屏区标准执行。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222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号)精神,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宜宾市(包括各区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8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和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规定相应调整。

二、调整时间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时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政策的落实,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特此通知。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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