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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1年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4-29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21-04-2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05%、0.1%、0.18%、0.23%、0.28%、0.33%、0.4%、0.48%。

  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仍按我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

  三、自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以及费率浮动办法将按照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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