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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字〔2016〕70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16〕7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6-10-21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青发〔2016〕18号)有关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要求,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调整后,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34%、0.6%、0.77%、0.94%、1.1%、1.36%、1.62%。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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