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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试点共有产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04-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20-04-0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支持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共有产权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参照现行个人共有产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办理。

二、共有产权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条件、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等,参照《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住房中政府(部门)或企业所持的产权份额可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

三、产权共有人须配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符合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的,产权共有人要积极配合合法继承人或所有人与公积金中心完成借款人变更。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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