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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办字〔2018〕17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康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1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办字〔2018〕17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11-29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8-11-29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伤康复工作,更好地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7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伤康复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市工伤认定部门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情形的,经治疗后仍存在持续性功能障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下降,且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应当在认定环节告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到本市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价值评估。

  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在康复对象入院后进行康复功能评定,并在康复对象入院3个工作日内按照伤害部位(脊髓损伤、脑外伤、上肢损伤、下肢损伤、手部损伤)填写《康复功能评定报告书》上传信息系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申请及时组织康复专家对康复对象康复价值、康复时限、康复方式以及康复功能评定等进行确认。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加强康复过程中康复效果评估,应当定期对康复对象康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康复功能评定报告书》上传信息系统。评估康复效果不明显的,应当及时终止康复。

  康复期满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康复功能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康复对象的预期康复功能评价和最终康复功能评定效果,审核结算费用。

  三、本市各工伤医疗机构在参保工伤职工救治过程中,确需康复介入的,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康复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各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相关科室之间应加强协作,做好工伤职工治疗过程中医疗康复的沟通衔接,保障康复对象得到及时、优质的服务,同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技术指导。

  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在康复对象入院时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人社部发〔2013〕30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46号)执行康复住院(门诊)标准、康复时限及康复项目,进一步规范工伤医疗康复。

  附件:1.青岛市工伤职工康复价值评估表

  2.康复功能评定报告书(脊髓损伤)

   3.康复功能评定报告书(脑外伤)

   4.康复功能评定报告书(上肢损伤)

    5.康复功能评定报告书(下肢损伤)

   6.康复功能评定报告书(手部损伤)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康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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