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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6-12-3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1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1.0%、1.3%、1.5%、1.8%、2.0%、2. 8%、5.6%执行。其中,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1.8%。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起执行,有效期5年。我市以往工伤保险费率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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