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我市单行支付药品支付管理政策
取消我市对单行支付药品单设的1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年付最高支付限额。我市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相关支付费用计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封顶线累计计算,使用单行支付药品超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封顶线的费用不再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其他相关报销政策继续按照《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2021版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宜医保办(2022)1号)执行。
二、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省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的有关要求,自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及时召开专题药事会,优先将谈判药品、本次调整的硼替佐米注射剂等5个原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纳入重点考虑范围,保障参保群众精细化、多样化用药需求。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已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等为由限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二)持续提升单行支付药品使用报销便利性,进一步扩大单行支付药品治疗和供药机构范围,原则上县(市、区)域内至少有1家治疗机构和1家“双通道”供药药店。
(三)请各县(区)医保局书面报送辖区内治疗机构、“双通道”供药药店设置情况,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召开专题药事会及药品配备情况;市本级医疗机构书面报送召开专题药事会及药品配备情况。上述报告电子版及红头盖章件请于2024年3月22日前报送至市医保局(联系人:陈旭莉;联系电话:0831-2330279;邮箱:ybybyfk@163.com)。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在《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组织落实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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