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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发〔2024〕11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工伤保险,待遇#

阅读量:128

  • 发文字号: 吉人社发〔2024〕11号
  • 发文单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4-09-29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吉林省
  • 生效日期: 2024-09-29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人员。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6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5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47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6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127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6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7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日28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起始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和确定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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