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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医保办〔2020〕20号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宜医保办〔2020〕20号
  • 发文单位: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0-03-1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生效日期: 2020-02-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四川省医保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待遇及时足额支付。

(二)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二、减征期限

2020年2月至6月。

三、减征对象

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减征费率

(一)2020年2月至3月,符合条件的减征对象其单位缴费费率由6.8%恢复至7.0%后实行减半(即3.5%)征收;2008年8月1日前退休仍由单位按照3%缴费费率缴纳的,其单位缴费费率由3%调减至1.5%。

(二)2020年4月至6月,按照《宜宾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由6.8%调减至3.4%,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不变,仍为0.5%,两险单位缴费费率合计为3.9%。  

五、具体要求

(一)市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协调市人社部门做好医保费征收系统调改和费率参数设置等工作。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减征政策厘清减征对象,保证减征政策的落实,确保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拨付费用,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对于符合减征条件并已经缴纳减征时段医保费的单位,应协调人社、税务部门做好抵扣处理。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拓宽办事渠道,以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减征期满后,单位缴费费率恢复正常缴费水平。

附件:《四川省医保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详情请点击附件下载阅读:

附件下载:宜医保办20号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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