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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医保发〔2019〕10号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鲁医保发〔2019〕51号文件做好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3

  • 发文字号: 青医保发〔2019〕1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7-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9-08-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残联,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医保局、财政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1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范围

凡参加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由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且经评估有康复适应指征的0-17周岁的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纳入医疗康复保障范围。

二、提高保障待遇

上述保障对象适合在门诊康复医疗的,其康复医疗费纳入儿童日间康复结算管理,报销待遇参照医保住院标准执行;适合住院康复医疗的,报销待遇按照住院规定执行。将符合鲁卫农卫发〔2010〕13号和鲁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以及符合我市医保诊疗项目范围的康复项目、必要的检验检查及药品等费用,纳入儿童医疗康复支付范围。

残联部门按规定做好康复救助资金的补助落实工作,切实发挥协同保障作用。

三、医保定点管理

对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医疗康复实行定点管理。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相应医疗康复资质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管理区划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康复定点范围。首批纳入我市儿童日间康复定点范围的医疗机构共21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医保经办机构将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管理情况、康复效果及评估情况等纳入协议考核指标,并与医保基金拨付挂钩。

四、规范医疗管理

(一)纳入医疗康复保障范围的儿童,凭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青岛市儿童康复指征评估表》(见附件2),在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二)残疾儿童及其家属或监护人应自觉遵守定点医疗机构制度规定,配合做好康复治疗。

(三)儿童日间康复的病种管理、外伤审批、病历书写等参照住院管理执行。儿童日间康复不支付床位费、护理费、诊查费等综合医疗服务费用。

五、加强结算管理

(一)对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康复费用结算,继续按现行住院总额控制或床日限额结算管理。

(二)对儿童日间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床日限额结算,并纳入总额控制预算。床日限额标准如下:

病种分组医院等级脑瘫、孤独症、精神运动发育迟滞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视力、混合型残障
三级医院200元/日120元/日
二级医院160元/日100元/日
一级医院140元/日90元/日

(三)儿童日间康复床日限额标准是对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残疾儿童的平均费用控制指标。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从不同患者的实际康复需要出发,坚持合理医疗,不得将结算标准平均分配到每个患者。

(四)儿童日间康复因病情需要转入病房住院的,其日间康复医疗费纳入住院费用合并结算。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保、财政、残联部门要高度重视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救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合作,做好政策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通过网上审核、医疗服务监控、现场审核、专家审核等方式进行审核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儿童日间康复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docx

         2.青岛市儿童康复指征评估表.docx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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