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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人社发〔2014〕56号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达市人社发〔2014〕56号
  • 发文单位: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4-10-1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 生效日期: 2014-10-1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分局,达州经开区财政局: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全市民政部门社会救济标准,经2014年8月4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决定调整我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在1999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具体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每月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为330元/人。

(二)农村居民每月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为160元/人。

(三)供养直系亲属为孤寡老人和孤儿的,每月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在上述所列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

二、调整后的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支付。对改制破产结束后的国有企业新增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由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地民政部门按现行社会救济办法及标准优先纳入民政社会救济。

三、今后,我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随我市民政部门社会救济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四、调整后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文件施行之日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可按调整后的标准补发。原四川省达川地区劳动局、四川省达川地区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的通知》(达地劳险〔1999〕46号)同时废止。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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