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青人社字〔2017〕55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17〕5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青岛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7-11-1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生效日期: 2017-11-1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老干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厅字〔2010〕9号)规定,现就2018年度市级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经费筹集标准及缴纳时间
  (一)2018年度,属一、二类医疗照顾对象的离休干部(以下简称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在2017年度筹集标准基础上增长12%,为44636元;年满80周岁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和已批准享受优诊待遇由单位自负医药费的厅局级以上离休干部(以下简称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为50000元。
各单位在缴纳上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时,还须一并缴纳离休干部大病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二)2018年度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和医疗补助费缴费时间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到2017年12月25日结束。各单位务必于2017年12月25日前按规定标准将本单位全部离休干部医疗费一次性缴至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补缴,其离休干部2018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负责报销。确因特殊情况延误缴费的,须由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补缴,自补缴次月起享受待遇,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负责报销。
  二、定点医院选择与变更
  (一)新增或初次缴费的离休干部缴费后,单位经办人员应携带离休干部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和《2018年度青岛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离休服务窗口领取《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属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的,应同时办理确定门诊记账定点医院手续;离休干部异地安置的,还应填报《青岛市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医疗备案表》(见附件2)。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青岛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联系电话:85709707。
  (二)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医院、定点门诊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医院承担离休干部住院、门诊刷卡及卡金用完后的门诊记账业务,定点门诊机构承担离休干部门诊刷卡业务,定点护理机构承担离休干部长期医疗专护或护理院医疗服务业务。离休干部可根据自己的医疗需求选择就医。2018年需变更门诊记账定点医院的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在单位缴费后,由经办人员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持《2018年度青岛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离休服务窗口办理变更定点医院手续。门诊记账定点医院选择后,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变更。
  (三)离休干部异地安置的,可在当地选择2所公立医院,作为本人看病就医的定点医院。需变更定点医院的,单位缴费后,由经办人员于2017年12月31日前填报《2018年度青岛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及《青岛市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医疗备案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离休服务窗口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四)离休干部需要更换门诊专用病历的,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需携带用完的旧病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离休服务窗口领取新的《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需携带用完的旧病历到个人的定点医院领取新的《离休人员专用门诊病历》。未携带旧病历的,不予发放新病历,特殊情况经办人必须提供情况说明并签字。

  三、2017年度年终医疗费用结算
  (一)2017年度离休干部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尚未在医院办理报销的,应于2017年12月25日前按规定到各定点医院结算。对跨年度住院的离休干部,各定点医院应于12月31日前做一次中途结算。其中,个人账户金有余额的,应先用账户余额结算本年度尚未结算的医疗费用。因个人原因导致定点医院未作结算的,不再提取本年度个人账户结余奖励金。
  (二)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各单位应于2017年12月25日前统一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离休服务窗口审核报销,不得跨年度结算。报送报销材料时,须将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分别填表报送。符合规定应报销的医疗费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报送结算,已经提取本年度奖励金的,应将已提取的奖励金从报销医疗费中扣回。
  四、个人账户金计入额及年终奖励金的发放
  (一)离休干部2018年度个人账户金计入标准不变。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为6300元,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为10000元。
  (二)离休干部2017年当年度个人账户金结余100元以上的,提取结余额的50%奖励给个人,其余部分结转2018年度本人社会保障卡中使用。余额不满100元的,不提取奖励金,全部转入2018年度社会保障卡中使用。离休干部去世的,个人账户金停止使用,当年度个人账户金余额不再提取奖励金,全部转入统筹基金使用。
  (三)离休干部2017年的个人账户结余奖励金直接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如遇特殊情况,由发卡银行负责提供相应补发渠道,确保离休干部及时提取奖励金。2017年度离休干部医疗账户对账单将于2018年第一季度通过邮政部门发放到各单位,并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离休服务窗口查询奖励金发放明细。
  五、西海岸新区离休干部纳入市级医疗统筹范围
  自2018年度起,西海岸新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实行统一的缴费和待遇标准。西海岸新区应于2018年1月底前,做好2017年度前离休医疗费清算工作,清算后有结余的,应于2018年2月底前上解市级财政专户;清算后亏损的,由西海岸新区财政予以全额兜底补助。
其他区市应参照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政策,按职级待遇尽快统一缴费标准,为适时纳入市级统筹奠定基础。
  六、其他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统筹费缴费标准及医疗管理服务参照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执行;参加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待遇,不再缴纳1000元的大病医疗补助费。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医疗政策宣传及服务保障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人员信息变更、定点医院变更、提醒离休干部及时办理医疗费报销等工作。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落实到位。对离休干部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要及时予以报销,不得跨年度结算医疗费。
  (四)离休干部及其家属要自觉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管理有关制度,不得将离休干部本人医疗账户卡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强求住院、强索药品或超量开药。对于违规使用或骗取离休医疗基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2018年度青岛市离休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
2.青岛市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医疗备案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青岛市委老干部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0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