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2号)下发后,有部分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就企业离休人员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渠道问题向省厅请示。经研究,就此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号)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统一纳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
2005年6月30日以前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包括按川劳社办(2007)2号文件规定调整的部分,下同)按原渠道支付;2005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抚恤金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宜宾-工伤保险
宜宾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宜宾-基本医疗保险
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德阳-工伤保险
德阳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