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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函〔2008〕352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渠道的补充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4

  • 发文字号: 川劳社函〔2008〕352号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8-07-1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
  • 生效日期: 2008-07-1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2号)下发后,有部分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就企业离休人员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渠道问题向省厅请示。经研究,就此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5)]150号)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原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统一纳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

2005年6月30日以前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包括按川劳社办(2007)2号文件规定调整的部分,下同)按原渠道支付;2005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抚恤金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下载链接: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渠道的补充通知.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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