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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字〔2014〕1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4〕114号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4-06-1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山东省
  • 生效日期: 2014-06-1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

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況,现将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 年 6 月 12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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