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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2013〕19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6

  • 发文字号: 川人社办发〔2013〕199号
  • 发文单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3-12-0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
  • 生效日期: 2014-01-01
  • 业务类型: 转移接续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实施办法下发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实施,总体进展顺利,但还存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够顺畅等问题。为做好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工作,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人员流动常态化的特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及时办理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在异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农民工中断就业返乡后,可自愿申请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转移接续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向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养老保险关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与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关于参保人员选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地

已在我省非户籍所在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含临时个人账户关系)的人员中断就业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申请在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妥善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对同时存在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清理。未重复缴费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等予以累计归并。有重复缴费的,原则上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进入统筹基金部分退还本人。有重复缴费但自愿申请归并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等予以累计归并,重叠缴费年限(以月为单位)不予累计。被征地农民按我省政策规定一次性参保缴费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归并按未重复缴费情形处理。

四、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基层平台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国家和省的政策落实到位。2014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一使用国家人社部信息管理平台办理。

五、我省原有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29日


下载链接: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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