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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函〔2003〕397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批复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川劳社函〔2003〕397号
  • 发文单位: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3-10-2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
  • 生效日期: 2003-10-2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凉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凉劳社险[2003]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当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因各种原因未按有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始支付。其缴费年限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计发办法进行计算。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企业和职工仍继续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予结算退还。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下载链接:关于企业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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