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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16〕1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川人社发〔2016〕18号
  • 发文单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6-04-2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四川省
  • 生效日期: 2016-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为19%。请各地尽快调整征收系统,确保从2016年5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费率收缴用人单位缴费。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超过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其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累计结存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继续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原则上调整到0.5%以内。 

三、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全力“稳增长”,切实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确保把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同时,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严格稽核用人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水平不受影响,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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