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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政〔2013〕13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3

  • 发文字号: 泉政〔2013〕13号
  • 发文单位: 泉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3-03-22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 生效日期: 2013-03-2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统筹内容

   市级统筹是指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都同属一个统筹区,都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

   二、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

   市级统筹后的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仍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6〕316号)有关规定筹集。企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三、待遇水平

   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仍统一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不得自行调整。

   四、基金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市、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全部上缴市级国库,由泉州市财政局按月全额核拨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级核拨。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生育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市级统筹前历年结余暂时留在当地。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当年度基金出险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市统筹基金和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历年基金结余按4:6比例分担。历年基金结余不足弥补的,由当地财政拨款弥补。当年度基金结余的,结余部分按4:6比例分成并分别滚存为市、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历年结余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泉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资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生育保险基金待遇支付、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到财政专户。市社保中心根据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上月基金财务报表于月初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生育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生育保险基金下拨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部门再将基金划拨入当地社保中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市级生育保险调剂金不再提取。

市、县两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经费分别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全市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对当年基金管理及扩面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五、经办流程

   实行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具体经办流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六、信息系统

   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业务经办所需要的信息网络系统,减少手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接受参保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同时应指定具体科室或人员予以配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物价、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医疗服务质量、药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2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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