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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告知书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达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1-07-2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 生效日期: 2011-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用人单位、经办部门、失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达市人社发[2011]173号)精神,现就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办理参保手续操作规定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缴费

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不缴费,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二、签订医保协议

1、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2011年8月5日至7日期间签收失业保险金同时签订相关参保协议,并提供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身体健康体检表、本人身份证、本人工商银行卡(折)。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的,失业保险金暂停领取。

2、从2011年7月1日起正常新增的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备齐原用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文件、本人照片3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身体健康体检表、本人当地工商银行卡(折)等相关资料,同时签订《达州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

三、每月签到领取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手续,于每月5至7日(节假日顺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签领手续后,在指定银行领取相关待遇。

四、申领时间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本人当月在1日至25日期间办理申领手续,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于每月5至7日签到,在月末通过银行发放至工商银行卡(折)内。

五、重复缴费问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果以个体身份已缴纳2011年7月以后城镇职工医保费的,本人应带好身份证和医保缴费凭证、工商银行卡(折)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相应期限的缴费额度,给予一次性报销。

六、执行时间

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达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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