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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医保规〔2023〕3号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泉医保规〔2023〕3号
  • 发文单位: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5-1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 生效日期: 2023-05-1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种类的通知》(闽医保〔2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新增地中海贫血、尘肺病、儿童康复治疗3个门诊特殊病种,并单独设立精神分裂症,不再包含于重性精神病。其中,儿童康复治疗包括儿童(指0-14周岁)脑性瘫痪、孤独症、发育迟缓、智力障碍、听力障碍或运动障碍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原有的0-6岁儿童听力障碍(干预)和0-6岁儿童脑性瘫痪门诊特殊病种取消,并入儿童康复治疗门诊特殊病种。

  二、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原有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肾功能不全、腰椎间盘突出症、脑垂体瘤、银屑病性关节炎、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中医药治疗等8个门诊特殊病种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月31日,过渡期间相关政策保持不变,到期后自动取消。

  三、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共34种,病种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待遇政策仍按照我市门诊特殊病种有关政策执行,并对部分门诊特殊病种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优化,详见附件1。

  四、各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门诊特殊病种管理规定做好门诊特殊病种经办服务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合理引导参保对象享受医保待遇。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握门诊特殊病种的办理条件,确保疾病诊断真实准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规使用医保基金。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我市8个门诊特殊病种的过渡消化清理及宣传解释等工作。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28年1月31日。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最新规定为准。

  附件:1.部分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康复治疗门诊特殊病种管理规定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中海贫血门诊特殊病种管理规定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尘肺病门诊特殊病种管理规定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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