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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医保〔2023〕62号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泉医保〔2023〕62号
  • 发文单位: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3-06-0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 生效日期: 2023-06-0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监测中心:

  现将《泉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7日


泉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1〕37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就医购药需求为导向,以调整布局结构、提升服务能力为主线,充分考虑区域发展差异和实际服务人口数,坚持“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及布局,有序推进零售药店医保定点工作,形成覆盖城乡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网格。

  二、配置方案

  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申请,市医保中心按批不定期开展综合评估,每批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计划数(A)由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B)和实际服务量资源配置调剂计划数(C)组成,并按县(市、区)进行分配。同时,对于申请药店店址位于街道(乡镇)行政辖区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空白区域的,或以申请药店店址为中心与相近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半径间距大于1000米的,不受本批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计划数的限制。

  (一)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

  以县域(含区域,下同)内已纳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数占零售药店总数的比例(简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占比),以及服务人数(包括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开通家庭共济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与已纳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数的比值(简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平均服务人数),计算该县域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B)。具体如下:

  1.按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占比计算本县域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B1)

  B1=本县域零售药店总数×(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占比-本县域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占比)。

  2.按全市定点零售药店平均服务人数计算本县域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B2)

  B2=本县域服务人数÷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平均服务人数-本县域已纳入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数。其中,市直服务人数按鲤城、丰泽、洛江的服务人数比例分配给三个区;本县域服务人数除以全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平均服务人数的值最高不超过本县域零售药店总数。

  3.本县域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B)

  本县域平均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B3)=(B1+B2)÷2。当B3>0时,B=B3×50%(四舍五入,保留整数);当B3≤0时,B=1。其中,鲤城区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在计算得数的基础上,增加1家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资源配置计划数。

  (二)实际服务量资源配置调剂计划数

  以县域近6个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月平均实际服务人数和月平均医保基金支出,计算该县域实际服务量资源配置调剂计划数(C)。具体如下:

  1.按月平均实际服务人数计算本县域实际服务量资源配置调剂计划数(C1)

  将本县域月平均实际服务人数与全市月平均实际服务人数进行对比,低于全市月平均实际服务人数或超出全市月平均实际服务人数的比例不足10%的,C1=0;超出比例达到10%不足20%的,C1=1;超出比例达到20%不足30%的,C1=2;超出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C1=3。

  2.按月平均医保基金支出计算本县域实际服务量资源配置调剂计划数(C2)

  将本县域月平均医保基金支出与全市月平均医保基金支出进行对比,低于全市月平均医保基金支出或超出全市月平均医保基金支出的比例不足10%的,C2=0;超出比例达到10%不足20%的,C2=1;超出比例达到20%不足30%的,C2=2;超出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C2=3。

  3.本县域实际服务量资源配置调剂计划数(C)

  C1和C2按就高原则确定本县域实际服务量资源配置调剂计划数(C)。

  (三)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计划数

  本县域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计划数(A)=本县域基础资源配置计划数(B)+本县域实际服务量资源配置调剂计划数(C),且≤6。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形成“资源配置均衡、购药便捷有序、企业有序发展”的医保定点新格局,实现定点布局与区域发展相适应、药品保障能力与群众需求相匹配的均衡有序发展。

  (二)优化资源配置。市医保中心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方案,立足实际,科学制定我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计划,报市医保局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新增定点评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公开择优定点。在定点零售药店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本着“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在经营面积、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竞争,促进定点零售药店健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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